行政機關在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之前
,需要滿足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前置條件。這個內容是在《行政強制法(草案)》第四次審議后加上的,從該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和現(xiàn)實意義來看,設定這一制度主要有如下原因如下。
1.由于建筑涉及財產(chǎn)價值較大,且一旦拆除難以恢復.建筑物
、構筑物及設施作為不動產(chǎn)往往建設成本較高,與人民群眾的生活經(jīng)營密切相關,強制拆除作為剝奪相對人既得利益的一種法律手段,如果行為不當極易引發(fā)社會矛盾,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這就需要不停止執(zhí)行的例外性規(guī)定來對強制拆除執(zhí)行進行特別規(guī)制。同時,建筑物的強制拆除具有不可恢復性,如果違法建筑的認定和拆除存在錯誤,那么將面臨如何彌補和賠償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失的法律后果,因此需要謹慎處理。2.為了保障公民得到充分的法律教濟
,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有的違法建筑的形成存在著-定的歷史原因和政策生因素的影響,“一刀切”式的強制拆除必然會損害人民群眾正當?shù)姆蓹嘁?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